100.如何保证公众对核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国坚持核安全公开透明,推进核安全科普宣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情应对“四位一体”的核安全公众沟通,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全社会对核安全的信心。
101.哪些核安全信息必须公开?
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
102.公众如何了解核安全相关信息?
公众可以通过访问核安全相关政府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参与相关的宣传活动,主动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103.公众在维护核安全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核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104.公众参与核安全工作的途径有哪些?
公众可以通过参加核安全相关政府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举行的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也可以通过举报核安全隐患或者核安全违法行为等方式,履行监督权,切实参与到维护核安全的工作中来。
105.深入开展国家核安全宣传教育的有关要求是什么?
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施;与学校合作,开展对学生的核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建设核安全宣传场所,印制和发放核安全宣传材料。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