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我国如何实施核材料管制?
我国按照严格标准对核材料实施管制,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核材料。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采取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我国核材料得到了有效管控,确保“一件不丢,一克不少”。
【相关知识】“黄饼”
采用化学方法将铀矿石处理为含铀溶液,进一步浓缩后,用氨水或氢氧化钠沉淀生成重铀酸铵或重铀酸钠产品,常加工成饼状,因其颜色为土黄色,俗称“黄饼”。
57.我国如何实施核安全设备监管?
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监督检查、安全检验以及行政执法等方式,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58.我国对核安全相关特种工艺人员如何监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核安全法,对核设施操作人员、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开展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
59.我国如何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我国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实施分级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延伸阅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分类
我国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实行编码管理;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60.我国放射性物品如何分类?
我国对放射性物品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