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完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制度,规范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明确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核安全中心”)、技术后援单位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提供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开展的注册登记工作。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及《关于加强核电厂主变压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8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三)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
(五)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管理规定
四、职责
(一)国家核安全局
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受理,组织技术审评单位开展对注册登记申请的技术审评,负责注册登记的审批与注册登记确认书的颁发。
(二)核安全中心
负责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的技术审评工作,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技术审评意见和建议。
负责行政受理大厅申请材料的初审接收,组织召开核安全专家审评会议以及完成注册登记确认书印制等工作。
(三)技术后援单位
为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审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五、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提供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申请单位应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六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同时应满足国家核安全局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申请单位应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经营企业;具有与申请范围产品相同的核设施同种核级设备五年以上和五年以内的供货业绩(原则上应在所在国以外一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具有业绩),能提供典型设备完整的采购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所提供的技术是成熟的或经验证的,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注册登记的单位原则上应至少通过两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电工程公司、核电业主或核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的供方评价,并提供采购需求证明材料。
六、注册登记流程
(一)申请
申请单位需按照《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七条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材料。为确保申请材料完整性满足规定,申请单位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评估。主要的申请材料如下:
(1) 申请公文(主送:国家核安全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家单位的采购需求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1)
(3)符合《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七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和HAF604附件中的申请书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核设施同种核级设备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采购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能证明所提供的设备是成熟的或经验证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试验大纲及报告等。
(4)申请材料完整性自评报告书(格式见附件2)
上述申请材料和文件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各1式2份,A4纸张双面打印,胶订成册(不能用活页夹装订),申请公文与其它申请资料应分别装订,同附电子版2份。
(二)文件递交与接收
申请文件递交的时间为每周二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地点为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东门),咨询电话:010-66556049。
核安全中心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负责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重点对申请单位自评报告书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评,填写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完整性满足要求的,予以接收;对不满足要求的,一次告知,提出明确要求。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将申请材料补充完整后方可再次提交,初审人员按前一次初审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核实。
(三)受理
国家核安全局对行政受理大厅接收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评(简称形审),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形式审评报告,形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格式见附件3)通知申请单位,并指定技术审评单位。形审不合格暂不受理的,通知申请单位完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以国家核安全局函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应在不予受理的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自行取回,逾期未取回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核安全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统一销毁。
(四)技术审评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技术审评单位开展技术审评,技术审评包括文件审评、审评对话和现场核查等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1)技术审评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项目官员文10个工作日内将审评组组成及审评计划建议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2)技术审评单位按照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审评计划开展技术审评,提出各批次技术审评问题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应按照审评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对审评问题做出回答并提交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通知技术审评单位。
原则上,技术审评单位应在制定审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一批审评问题;根据需要,在收到第一批问题的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二批审评问题。申请单位应根据要求完成问题回答,超出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国家核安全局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审评对话会,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审评对话会形成的工作单,由国家核安全局发送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工作单答复提交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通知技术审评单位。
(4)国家核安全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现场检查结束后,技术审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由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5)技术审评单位在审评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单位不满足注册登记条件,应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终止审评建议,国家核安全局以国家核安全局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6)对满足条件的申请单位,技术审评单位完成技术审评工作后应及时完成初步评价报告提交国家核安全局。
(7)国家核安全局对初步评价报告提出复核意见,技术审评单位根据国家核安全局意见修改完善。核安全中心组织召开专家审评会,对初步评价报告进行咨询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审阅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对核安全专家审评会提出修改意见的,技术审评单位应及时编写最终评价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原则上,专家审评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初召开一次。
(8)申请单位应在专家审评会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申请文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电子版,一式两份),最终版文件应按照审评过程中技术审评单位提出的问题修改完毕。
(五)行政决策
国家核安全局召开司务会,研究技术审评结论和核安全专家审评会意见,提出行政决策意见。
(六)审批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司务会纪要、核安全专家审评会纪要和最终技术评价报告等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以国家核安全局局文的形式准予注册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以国家核安全局局函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七)公文及证书
核安全中心在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印制,在国家核安全局盖章完成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申请单位在注册登记审批后即可联系领取审批公文;在审批两个月后联系领取注册登记确认书。
公文及注册登记确认书领取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2层南 核安全中心设备监管技术部,咨询电话:010-82205908。
(八)公告
国家核安全局定期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http://www.zhb.gov.cn/)将审批信息进行网上公告。
七、文件传送
行政审批完成后一个月内,技术审评单位负责整理最终版申请材料及评价报告(电子版)发送进口核安全设备注册检验办公室及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八、有效期及重新注册登记申请
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限为5年。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于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首次申请时的材料格式要求重新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重新申请的单位,除应满足首次申请所应具备的业绩等要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从事过中国核设施相关核安全设备活动的,应同时提交使用情况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4);未从事过相关活动的,应参照首次申请另行提交至少2家单位采购需求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1)。
重新申请的境外单位同时应在申请材料中对本单位近五年的变化情况(组织机构、质保大纲及程序、技术人员总数、主要设计及制造负责人变化、设计验证能力、厂房及主要装备、主要检测设备及仪器、资质情况等)等进行说明。
安检办应在各单位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对境外单位的评估报告,作为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受理的依据之一。
国家核安全局对满足要求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申请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对业绩丰富且质量史较好的,简化审评程序;对无业绩及出现质量问题的,强化审评,优胜劣汰。
国家核安全局在技术审评单位完成技术评价提交审评报告后进行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做出审批决定。
九、变更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变更单位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其在所在国家(地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
(1)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
(2)原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3)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4)国家核安全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需要开展技术审评的,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形式受理后委托技术审评单位开展技术审评,满足要求的,准予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变更注册登记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重新提出申请,国家核安全局参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和流程组织开展审评。
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适用原注册登记确认书的有效期。
十、时限要求
(1)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技术审评、文件传送等所需时间)做出审批决定。
(2)经审评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重新满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3)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于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4)原则上,申请单位一年内只允许提交一次变更活动种类或范围申请。
十一、审评费用
注册登记的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技术审评费用,在具体的收费标准制定前暂不收费。
十二、 其他
本程序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十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