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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20160922-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来信:

李局长:

您好!

依据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拟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五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两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我单位现计划申请初期辐射安全培训单位。在申请过程中,由于我单位是省环保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不能满足《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流程》 中“三、执业单位代号备案”的申请条件,导致单位无法申请执业单位代号,人员无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以上情况,我单位应如何解决,是否必须取得部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才可。

谢谢! 

回复:

您好!您的邮件收悉。

《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十九条中“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指通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未要求注册。

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人员,只需满足有关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即可,无需所在单位申请执业单位代号。

目前,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评估推荐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你单位在满足18号令规定的配备通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等条件后,即可向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感谢您的来信!

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问题的咨询
来信:

李局长,您好!

请问如果公司未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是否可以从事核电制造相关工作,或有其他方式可以实现与许可证同样的功能,也可以从事核电制造相关工作。

谢谢,为盼!

回复:

您好!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和第十九条“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及解释说明参见国核安发〔2016〕79号。

关于NNSA人员总数的咨询
来信:

您好:

我是南京大学-约翰霍普金斯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的一位研究生。我对国家核安全局的历史有兴趣,希望你能帮我回答些问题。我知道由于中国民用核能的迅速发展,你局想要引起越来越多的人员,但我在你局的网站找不到关于核安全局人员总数量的数据。你能不能告诉我核安全局目前与过去的人员总量?为了回答我研究中的一些核心问题,2012年到2016年的人员数据是最重要的。谢谢!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的关心。

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821人,其中机关74人,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251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429人,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67人。

2015年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989人,其中机关77人,六个地区监督站297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527人,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88人(2016年数据尚未统计)。

希望对您的研究有所帮助。

2016-009关于民用核安全监管法规相关问题的咨询
来信:

李局长:

HAF003对于中国出口核电项目适不适用?500号令,第5章36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出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请问,如出口巴基斯坦,英国,罗马尼亚,阿根廷,土耳其,南非的民用核安全实施,NNSA是否有监管的义务与权力?

回复:

您好,关于来信询问民用核安全监管法规相关问题,请联系我局:010-66556367。

2016-006关于机械类穿件套筒卷制是否可外委加工的咨询
来信:

尊敬的李局长,您好!

对于反应堆厂房安全壳筒壁钢衬里上的设备闸门贯穿件套筒(核安全等级为2级,规格等级为2级,抗震类别为1级,质保等级为QA1级)的加工,因缺少卷制设备,现需委托有设备的外部单位进行卷制(只进行卷制工作),后续的拼装焊接检测工作由我公司有资质的人员完成,现要对此外委单位开展供方评价工作,但厂家无核安全局发的设备制作许可证,请问能交由这家单位进行外委卷制吗?如可以,供评的质保等级定为QANC合适吗?

祝工作顺心!谢谢!

回复:

您好,关于机械类穿件套筒卷制是否可外委加工的咨询,请与国家核安全局核设备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6556367。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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