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岛核电站因地震导致核辐射泄露以后,产生了大量的辐射污染物。如果有项技术可以对核辐射产生的辐射污染物与核废料安全处理,有效降低辐射强度,请问:
1.对于此项技术,国家是否会支持这项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核废料与辐射污染物的处理是否有国家相应的补助政策。
一、关于国家是否支持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近年来,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了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科研项目、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在内的核能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上述项目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各单位可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以获得资金支持。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包括放射性废物安全在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每年设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支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研究,可以关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进行项目申报。
二、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理是否有国家补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据此规定,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由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