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来信回复

局长信箱20160922-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2016-09-27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来信:
  

李局长:

您好!

依据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拟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五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两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我单位现计划申请初期辐射安全培训单位。在申请过程中,由于我单位是省环保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不能满足《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流程》 中“三、执业单位代号备案”的申请条件,导致单位无法申请执业单位代号,人员无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以上情况,我单位应如何解决,是否必须取得部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才可。

谢谢! 

回复:

您好!您的邮件收悉。

《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十九条中“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指通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未要求注册。

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人员,只需满足有关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即可,无需所在单位申请执业单位代号。

目前,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评估推荐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你单位在满足18号令规定的配备通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等条件后,即可向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感谢您的来信!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