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局长及核安全局的领导,您们好:
前几年,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中核安全级别一般描述为:核1、2、3级,或核2、3级,或核3级等;近期,关于这部分的描述出现了单独的“核2级”等情况,现咨询,设计、制造安全级别描述为“核2级”的,是否具备核3级设备的设计、制造资质;描述为“核1级”的,是否同时具备核2级、核3级设备的设计、制造资质。
祝新年快乐,盼望您的回复。
尊敬的李局长及核安全局的领导,您们好:
我国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厂有严格管理制度,对于境内的核安全设备制造企业需要按HAF601取得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对于境外企业需要按HAF604取得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在核安全级设备(电气、机械等所有类别)采购过程中,假如代理商(贸易商,无相关的核安全资质)代理具有核安全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是否具备供货资格,是否可以与其签订供货合同,代理境内、境外的核安全级设备是否有区别。
祝新年快乐,盼望您的回复。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核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并来信提问。
针对两封邮件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申请领取许可证。
另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许可证活动范围表中核安全级别遵循高级别覆盖低级别的原则。
再次谢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