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务院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依据核安全法设立,为我国核安全决策提供独立咨询意见,是国家核安全监管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制定核安全规划和标准,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及相关重要行政许可,应当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