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其质量的安全、稳定、可靠直接关系着核设施的安全。为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我国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实行监管,不断推进我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管理水平。
一是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对境内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及其配套文件明确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许可证取证、变更、延续申请审批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包括对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单位取证、变更及延续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对进行技术审查,提请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并履行许可批复程序等。
二是实施注册登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对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实施注册登记,依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及注册登记审批程序对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履行注册登记程序。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制订并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技术审查与评价。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驻厂监督。组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四是开展进口安检。制定《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组织对各报检单位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开箱检查报告。在完成文件记录检查、开箱检查、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检查后,出具安全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