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发生的在建核电厂建造事件的通报(2012年度)

国核安发〔2012〕74号

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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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核电厂营运单位:

近期,我国部分在建核电厂在土建、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发生多起建造事件。由于营运单位、工程公司、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多重管理失效,导致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质量受损,给核电厂的建造质量控制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在建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管,保障我国核电厂建造质量与安全,预防类似建造事件重复发生,现将有关情况(见附件)通报给你们。同时,针对近期发生的各类事件,依照核安全相关法规,提出核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一、营运单位应切实做好日本福岛核电厂核事故经验教训的分析、总结和借鉴工作,并有效落实综合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各项安全改进要求。

二、营运单位和工程公司应切实做好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的质量控制,加强核安全设备的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对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核安全设备不得予以验收通过。

三、营运单位、工程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核电厂建造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土建安装施工,并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建造质量。当工程进度拖期时,不得进行有损于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赶工作业。

四、营运单位和工程公司应加强核电厂调试管理,严格依据批准的调试大纲开展调试活动,并按照质量保证大纲处理不符合调试规程及准则的异常情况和质量问题,不得任意对涉及安全功能的调试项目进行甩项或漏项。

五、营运单位应严格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当发生建造事件和重大不符合项时,应立即采取妥当的控制措施,并向我局报告。

六、各有关单位应有效落实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全员核安全文化水平,做好相关的经验反馈和配套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改进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避免同类质量事件重复发生,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附件:近期发生的在建核电厂建造事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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