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7月,我国大陆地区共有77台核电机组,包括运行机组55台,在建机组22台。此外,还拥有20座民用研究堆,包括在役研究堆18座,正在退役研究堆2座。我国运行核电机组和研究堆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安全业绩,从未发生过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INES)2级及以上的事件或事故,周边的辐射环境质量始终处于正常水平,核电机组和研究堆的运行未对环境和公众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在建核电机组和研究堆在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和调试等全链条实施质量控制,建造质量总体受控。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对核动力厂和研究堆实施独立的核安全监管,经过近四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建立了一套独立、公开、理性、有效的核安全监管体系。通过严格的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严密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独立的核安全技术审查、驻厂监督检查制度、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以及完善的经验反馈制度,依法严格开展对核动力厂和研究堆的安全监管。
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标准为基础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并密切跟踪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安全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持续完善我国核动力厂和研究堆核安全法规标准,使相关法规标准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实行覆盖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各阶段的分阶段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和严格的核安全技术审查,通过独立的技术审评,确认符合核安全法规标准后,方可取得核安全许可证件,开展相应阶段的核安全相关活动。
对核动力厂和研究堆进行全过程的核安全监督,将所有核安全重要活动均纳入监管范围,并对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行严格的驻厂监督员日常现场监督和例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制度。
依法严格开展核安全行政处罚,对违反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有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局主导的全国核动力厂和研究堆经验反馈体系,系统开展经验反馈信息的收集、筛选、调查、分析和应用工作,推动核动力厂和研究堆的持续改进,保障安全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