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核安全观察哨|第26期

2025-12-31 来源: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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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NRC发布核安全科研现状评估报告
02 欧洲为小型模块化反应堆铺平道路
03 美国辐射防护标准现状
04 美国能源部机构调整对核能的影响
NRC发布核安全科研现状评估报告
美国核监管委员会(NRC)反应堆安全保障咨询委员会(ACRS)对NRC的安全研究计划进行了三年一度的审查与评估。审查涵盖了NRC核监管研究办公室的11个研究项目,重点审查其研究计划是否能满足当前和未来NRC的监管需求,并评估研究计划对NRC完成其使命的作用与影响。
总体观察与建议
反应堆安全保障咨询委员会认为NRC的安全研究计划专业覆盖面均衡,在深度和广度上能够继续满足NRC监管决策的预期需求,以应对未来三至五年的主要监管挑战:具体包括许可证二次更新、高燃耗高富集度燃料的使用以及先进非轻水堆的许可申请等,并使NRC员工保持核心技术能力,为新兴技术的许可审查做好技术储备,有力支撑NRC向更高效的风险指引型监管者转型。
在聚焦与沟通方面,NRC核反应堆监管办公室与核监管研究办公室沟通协作顺畅,且核监管研究办公室能精准对接前者的需求,推动研究聚焦监管使命,为NRC监管决策及安全审评提供具可操作性且具有显著影响的成果。
在业界协作方面,研究人员深度参与美国电力研究院、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及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等机构的同类研究活动,既有助于科研团队把握行业动态,也让业界了解未来许可申请的监管需求;同时避免重复性研究,从监管角度开展必要的验证性研究。
在专业发展方面,研究计划中的各个研究项目协助NRC员工深入了解行业前瞻技术(如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应用于监督、数字孪生、先进制造及新堆型技术等),既能积累实用经验和专业知识,又能支持长期职业发展以及NRC的知识管理。例如,三级概率风险分析(PRA)及非堆风险应用研究等项目,为NRC向风险指引型监管转型及在动力堆以外领域运用风险决策提供了独特见解与海量风险数据。
在成果转化方面,核监管研究办公室的研究计划已对NRC的监管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并在以下技术领域减少了不确定性:
• 通过MELCOR严重事故计算为源项提供技术基础,支持监管导则1.183的修订;
• 运用核监管研究办公室开发的非轻水堆系统分析工具开展初步计算,为Kairos Hermes等先进堆提供监管决策支持;
• 在核行业计划使用高燃耗高富集度燃料且NRC推进相关法规制定之际,及时整合燃料破损数据库,强调潜在安全问题;
• 通过人因研究明确《联邦法规》第53部分对操纵人员培训的要求;
• 厘清高能电弧故障相关安全隐患,推动降低此类风险的维护与设计改进。
此外,核监管研究办公室还对当前研发活动提出未来行动建议:
• 数字孪生、人工智能与先进制造属新兴课题,受人员与预算所限,建议加强与这些领域优势机构的合作,以积累足够技术知识与专业能力,确保监管决策的科学性;
• 应充分利用三级概率风险分析的研究成果支持风险指引型决策;
• 进一步加强非轻水堆软件程序的开发,包括支持验证分析的校核验证等。NRC应持续投入资源并与美国能源部协同,从而实现当前的许可审批进度表;
• 随着高富集度燃料相关法规制定工作的推进,需同步更新轻水堆源项数据,评估高燃耗燃料破损对许可方案的影响;
• 核监管研究办公室的“未来聚焦研究计划”将是NRC应对未来核能系统技术动态变化并有效履行其监管使命的重要途径。
11个研究项目的具体审查和评估结论
1. 源项相关活动
结论:源项研究对NRC履行使命至关重要,研究聚焦核设施源项(裂变产物释放量)的核心作用,重点涵盖:一是高燃耗轻水堆燃料源项研究,通过MELCOR模拟证实堆芯燃耗加深不影响安全壳内源项,但需关注低压事故场景导致的放射性释放风险;二是针对先进反应堆开展事故进程与机理源项评估,明确关键物理化学现象及数据缺口;三是通过网页平台整合研究成果,为申请人提供系统指导。
建议:建立可靠的源项需综合考量放射性和化学危害物质、实验数据支撑及气溶胶传输建模,建议采用功能包容性方法分析裂变产物迁移;建议优化网页指南,明确源项的“可接受属性”,促进非轻水堆技术的高效审批。
2. 数字孪生
结论:利用“未来聚焦研究项目”开展数字孪生研究有助于应对未来监管审批需求,当前研究范围适当,能有效识别技术挑战并支撑未来标准和导则的制定。
建议:重点关注网络安全、模型精度验证及离线/在线应用场景评估,加强与在该领域拥有更多专业知识和资源的机构合作,持续跟进技术进展,并建议优先开发标准化解决方案与用户友好界面。
3.材料采集
结论:材料采集研究虽成本高昂且缺乏系统性,但对验证材料实际性能具有重要价值。主要问题包括:采集材料的相关文档缺失,导致数据溯源困难;应关注电缆接头的老化管理;应通过研究优化老化预测模型。
建议:加强材料档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将研究成果用于改进行业数据库和监管评估。
4.三级概率风险评估
结论:该研究项目是NRC迄今最全面的风险研究,涵盖内部事件与外部灾害。研究揭示了技术局限性、FLEX策略范围不足及关键不确定性等问题。
建议:应优先确保概率风险评估文件及时发布,其成果将为采用“现代化许可”框架的先进反应堆审批提供重要技术支持,特别是在场址综合风险、不确定性处理及模型限制方面,有助于强化未来反应堆设计的安全审查,并可用于测试风险指引型框架。
5.非轻水堆风险评估与人因
结论:该研究项目设置合理,重点关注火灾风险、风险指引型决策方法及可扩展的人因工程三大领域,能有效应对与非轻水堆相关的风险评估及风险指引决策制定带来的挑战。研究已设定了明确的里程碑节点,研究成果将直接影响许可审批。
建议:继续按既定里程碑推进,加快完善非轻水堆概率风险评价标准体系,制定被动系统可靠性评估方法,并推动建立适用于先进反应堆的风险指标。同时应持续利用国际实验设施验证人机交互新技术,确保风险指引决策兼顾有限运行数据与工程判断,为未来审批提供有效支撑。
6.人工智能(AI)
结论:NRC通过成立AI工作组、举办公开研讨会及开展探索性项目,有效跟踪AI技术发展。当前工作虽有助于把握AI核能应用潜力,但需制定更系统的技术发展路线图。
建议:加快编制AI在核安全领域应用的技术导则,明确算法验证与人机协作标准,并重点关注AI伦理与网络安全风险;继续与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合作,将AI风险管理框架融入监管体系,为未来核设施智能化审批奠定基础。
7.燃料碎片化、迁移和扩散(FFRD)
结论:研究指出燃耗高于55GWd/MTU且包壳应变大于3%时,在失水事故中(LOCA)存在碎片化、迁移和扩散风险。当前实验数据存在显著不确定性,主要因为测试条件与轻水堆实际工况存在差异。
建议:应采用风险指引型方法,结合事件发生概率与FFRD后果建模评估,并通过燃料管理策略限制堆芯高燃耗燃料位置。建议改变现有事故分析范式,在提高富集度法规制定中充分考虑FFRD影响,采用最佳估算方法替代传统保守分析。
8.先进制造技术
结论:NRC对先进制造技术的准备工作充分,通过技术准备与监管准备双轨研究策略,聚焦激光粉末床融合等五种关键工艺。研究已完成技术差距分析并着手制定监管导则,包括无损检测与质量保证要求。
建议:继续开发监管导则内容,确保NRC具备相关能力,为即将提交的许可申请提供审批支持。
9.无损检验和在役检查中的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
结论:自动化数据分析与机器学习可提升无损检验缺陷识别率,但完全取代人工不可行。研究证实机器学习能实现数据分类,但其效果取决于训练数据的代表性。
建议:采用“人机协同”模式,将自动化数据分析作为辅助工具;建立严格的算法验证标准,防范行业共因故障风险,并明确该技术对新型缺陷的识别能力有限,需依靠人工持续监督。
10.非轻水堆计算机代码开发与验证
结论:核监管研究办公室在非轻水堆代码和模型开发方面取得显著进展,BlueCRAB等工具已具备评估主要设计的能力,为近期反应堆设计审查奠定基础。
建议:继续填补代码验证和确认数据集的不完整性;优先建立规范化知识管理体系,确保代码可持续利用,加强数据保存与国际合作填补关键数据空白,并推动代码与现代评估模型融合,以支持基于不确定性的风险指引型决策。
11.高能电弧故障
结论:高能电弧故障风险,特别是含铝组件开关柜的风险高于既往认知;研究改进了火灾风险建模技术,并形成了能有效降低故障发生率的维护实践建议;确认配电系统设计是主要风险因素。
建议:将此类电气设计见解纳入先进反应堆审查导则,并推广此类风险指引型问题解决方法在其他监管场景的应用。
对外交流合作部  封祎  供稿
编译自美国核监管委员会报告
欧洲为小型模块化反应堆铺平道路
目前全球处于研发阶段的小型模块化反应堆(SMR)设计约有100种,究竟如何才能让这些SMR在欧洲从概念走向建造?
多个欧洲国家计划在2030年左右部署SMR
欧洲日益增长的能源安全关切与2050净零排放目标,正推动SMR及其他先进反应堆的投资热潮。据经合组织核能署于2025年2月发布的《小型模块化反应堆发展态势报告》显示,全球关于SMR的投资已达154亿美元,其中54亿美元来自私营领域。虽然大部分投资来自美国,但欧洲的投资规模正在持续扩大。
9月中旬达成的《英美大西洋先进核能伙伴关系协定》已催生出多项拟在英国建设SMR的商业协议。然而,随着设计研发向早期商业项目的过渡,欧洲需要一个协同机制来实现SMR的规模化部署。由产业界、学术界及政府层面共350家利益相关方组成的“欧洲SMR联盟”近日发布五年行动计划,旨在本世纪30年代初实现在全欧洲部署并示范运行SMR。该计划列出了十大优先行动项,包括分析非电力市场需求、重振供应链、加强研发与技术、打通融资渠道、简化监管流程等。其他工作还涵盖融资模式创新、公众沟通、燃料循环物流以及安全安保标准建设。
欧洲SMR布局图
多个欧洲国家已经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新建核电计划,其中不少国家将SMR纳入发展规划。
欧洲多国正积极考虑部署SMR,其中部分国家的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
捷克、波兰、罗马尼亚和英国已签署SMR开发与部署协议;目前多项商业合同正在推进中。
罗马尼亚RoPower核电公司就位于原多伊切什蒂燃煤电厂厂址的6机组NuScale VOYGR核电厂(462兆瓦)签署了前期工程与设计合同,最终投资方案拟于2027年初完成。
英国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经过为期两年的竞标,获选承建英国首台SMR。英国核能公司计划于2025年下半年选定厂址,并预计在本世纪30年代中期实现并网发电。
捷克能源公司ČEZ同样选择了罗尔斯·罗伊斯的470兆瓦的反应堆设计,计划在特梅林厂址实现高至3吉瓦的总发电容量,力争在30年代中期投入运行。
瑞典大瀑布电力公司正评估在维鲁姆半岛建设3台罗尔斯·罗伊斯SMR或5台通用电气维拉诺瓦BWRX-300反应堆的方案,该厂址与瑞典现役的灵哈尔斯核电厂相邻。
核电占比约三分之二的法国同样将SMR纳入“法国2030”规划蓝图。法国政府已为纽沃SMR项目拨备超5亿欧元,该400兆瓦一体化压水堆由法国电力子公司负责开发。
瑞典的尤尼珀公司和布莱卡拉公司正携手推进奥斯卡港70兆瓦SEALER快堆项目。初创企业稳态能源公司已与三家芬兰公共事业单位签署协议,考虑建造LDR-50型压水堆,为区域供暖系统供热。
波兰气候与环境部已为6台GEV BWRX-300型SMR颁发了原则性批复,奥伦辛索斯绿色能源公司计划在波兰中北部的弗沃茨瓦韦克建设首台机组。
爱沙尼亚的费米能源公司正规划建设600兆瓦BWRX-300反应堆,计划于30年代初期投产,该项目将参照目前正在加拿大安大略电力公司达灵顿厂址建设的示范机组推进。
SMR部署面临哪些障碍?
欧洲在部署SMR方面尽管存在强劲驱动力,但仍面临四个主要障碍,即资金支持、许可审批、供应链保障以及人才培养。相应工作已在推进,但仍需加大力度,因为时间紧迫。欧洲SMR联盟指出,及时部署SMR“对维持欧洲工业竞争力、推动能源转型、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提升欧盟在能源领域的战略自主权都至关重要”。
业内人士指出,资金与供应链保障是主要障碍。欧洲多数SMR开发商依赖私人投资,而国家或欧盟层面的公共预算机制对部署阶段的资金支持有限。同时随着各国及欧盟层面政策举措的不断出台,涌现出更多支持渠道,这标志着“事情正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同样,尽管一些SMR开发商正为其特定堆型构建供应链网络,但建立全欧洲范围、不依赖特定堆型的通用供应链体系,对实现成本效益型SMR推广至关重要。英美跨大西洋合作将推动“英美两国涌现出一波工厂投资与产能建设浪潮”,而尚未融入这些供应链或合作的欧洲企业可能错失良机,除非他们能获得分包合同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不过也有人认为,欧洲SMR发展最关键的障碍在于监管统一与许可审批。
与大型核电项目不同,SMR高度依赖模块化、可复制的设计以及供应链。但欧洲监管体系的碎片化现状,意味着当前在一国获批的设计可能在其他国家还需要经历冗长的重复审批。这将延误部署进程,削弱规模经济效益。因此,亟需建立更协调、更精简的审批框架,或者至少实现许可互认。在此之前,投资者与开发商在时间表和成本方面将持续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其他被提及的障碍还包括高昂的开发成本、投资者回报周期长、政治与公众接受度问题、核废料与防扩散担忧以及技能和人才短缺等。此外,新兴的先进反应堆领域还需与其他低碳能源竞争。若部署滞后,可再生能源、储能和氢能的成本持续下降,将可能削弱SMR的竞争力。
在人力资源方面,人才培养是个长周期工程,需要政府、学术机构与行业形成协同有序的合力。
欧洲为SMR铺平道路
欧洲SMR联盟的战略行动计划列出了由八个技术工作组分别负责推进的十项目标行动项。
欧洲SMR联盟行动计划
融资
虽然SMR有望比吉瓦级核电厂更快获得投资回报,但其仍然面临重大融资困难。对机构投资者而言,SMR是一种高波动性的低碳投资方式,且首堆建设成本尤为高昂。尽管金融机构现已准备为核能项目提供资金,但像SMR这类项目无法展现可验证的部署经验(包括供应链管理、按时按预算建设和运营能力),而这些正是消除投资回报顾虑的必要条件。公用事业单位合作与政府背书对于降低SMR项目风险至关重要。
英国的差价合约机制——已应用于风电和光伏领域——可通过保障固定电价锁定SMR及微堆运营商的收益流。其他可行方案包括与业界用户签订购电协议,这种方式已在美国得到实践验证。
监管
欧洲SMR联盟实施的举措之一是通过与项目工作组密切合作,制定针对安全议题的行业立场文件,从而推动成员国监管机构开展共同安全评估。目前已有九个项目入选项目工作组,包括两台铅冷快堆、五台压水堆、一台沸水堆和一台熔盐堆。应用领域涵盖发电、区域供暖及工业用途。
比利时、意大利和罗马尼亚核监管机构近期已对入选欧洲SMR联盟的EAGLES-300铅冷快堆启动许可预审查。这项审查工作将获得国际原子能机构支持,作为其“核能监管协同与标准化倡议”(NHSI)的试点项目。
此外,英国核监管办公室与美国核监管委员会新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也可能为欧洲全域带来利好。英国核监管办公室计划将反应堆设计审查周期缩短至两年内,核电项目厂址许可压缩至一年内,同时环境署正在研究加速厂址审批。通用电气表示,上述监管简化和协同努力“将有助于降低成本并加速首轮SMR建设”。霍尔特克英国指出,更紧密的监管合作将有望加快该公司计划于2028年提交的最终厂址许可申请,“因为届时美国的监管审查将有重大进展”。
此类合作对欧洲其他项目同样具有辐射效应,因为在英美获批的设计或可通过类似的合作协议获得欧洲监管机构的认可。不过由于审批体系存在差异,不同监管框架间可能出现“监管缺口”,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审查进度仍难以显著提升。
供应链
经合组织核能署分析显示,目前至少有22种SMR设计已与供应链企业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还有19种签署了意向协议。但欧洲供应链建设仍处于早期阶段,尚未形成完整体系。SMR联盟将全面梳理欧洲现有产能,并评估《净零工业法案》等政府层面以及欧盟层面的激励措施、欧洲创新核技术共同利益项目(已于4月启动)以及欧洲投资银行支持政策等如何助力弥补短板。
建立安全可靠的燃料供应体系尤为重要。根据核能署统计数据,47种SMR设计使用的燃料尚未商业化规模生产。英国铀浓缩公司投资1.96亿英镑(约合23亿美元)在卡彭赫斯特建设的先进燃料工厂,预计从2030年起每年生产约10吨高丰度低浓铀燃料(HALEU),这将成为欧洲首座商业化高丰度低浓铀设施。目前仅中国和俄罗斯拥有规模化生产高丰度低浓铀的工业设施。
欧洲SMR部署路径
清晰的项目结构对首轮SMR部署至关重要,即具备“愿意承担部分开发与竣工风险的投资者,以及与潜在客户签订可靠的承购协议”。据预测,欧洲首批SMR项目的最终投资决策最可能在有政治支持且局势稳定的国家落地,英国、罗马尼亚、捷克和瑞典都有望成为第一批项目落地的国家。尽管波兰拥有政治层面的支持,但其庞大的规划规模可能导致融资困难,而且波兰在商业核能领域尚属新生力量。
尽管具体时间表尚未明确,但通过监管、融资与供应链的协同推进,欧洲实现SMR规模化部署指日可期。
对外交流合作部 封祎 供稿
编译自国际核工程
美国辐射防护标准现状
前言
12月2日,美国突破研究所发布的针对美国辐射防护标准现状的白皮书尖锐地指出,当前美国辐射防护体系分散、标准不一、协同不足且安全效益低。
该白皮书认为,美国辐射防护标准体系缺乏统一框架,10个机构分管的79项法规,导致可接受风险水平因管辖权不同而存在极大差异,且差异并非基于实际危害。这种碎片化格局推高了合规成本,制定出的标准令从业人员和公众困惑,同时也掩盖了关于辐射安全科学的技术辩论。
先进反应堆开发者必须同时应对美国核监管委员会(NRC)基于剂量的限值、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基于风险的大气排放标准和环境标准这三套互不兼容的要求,并针对同一风险进行重复分析。此外,部分反应堆流出物的“合理可行的低水平”(ALARA)目标设定得极为严格,使更宽泛的限值规定形同虚设。
这些不一致性源于相互竞争的监管理念,而非科学依据。NRC和美国能源部(DOE)采用基于剂量的监管框架,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进行优化。而EPA则依据《清洁空气法案》采用基于风险的监管框架,通过可接受的癌症风险来倒推剂量限值。各机构虽互认彼此的做法,但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协调一致。
通过行政部门的行动,可显著改进当前的监管体系。采用一种能明确区分剂量限值、行动水平和豁免阈值的分级方法,可使美国监管体系总体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的同时,在制定合理安全标准方面引领方向。但要实现法规的完全统一,则需要国会采取行动,来协调《清洁空气法案》中基于风险的监管要求与《原子能法案》中基于剂量的监管框架之间的矛盾。
现存问题
美国的辐射防护标准存在不连贯、相互矛盾,且与明确的政策目标脱节的问题。这一局面是70年来制度与政策演化所形成的结果。现行体系不仅阻碍了行业发展、增加了合规难度,还模糊了本应指导辐射防护工作的科学原则。这种不连贯性导致不同法规间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差异可达数千倍。
当前美国辐射防护剂量限值的不一致性加重了设计与合规审查的负担。如先进反应堆开发商必须证明其符合多项标准,即NRC的10 CFR Part 20中规定的基于剂量的职业照射限值、EPA的40 CFR 61中规定的基于风险的空气排放标准以及40 CFR 190中规定的辐射环境标准,且每项标准都有不同的建模假设与文件要求。这就导致同一设施需根据不同的监管要求,针对同一放射性释放事件,开展多次独立分析论证。
此外,单个特定污染源管控目标设定过低,导致同区域内所有相关污染源的总排放量限值失去意义,例如ALARA年度流出物标准仅为公众年剂量限值的1/25至1/30。这一情况在未提升防护水平的前提下,显著推高许可成本并延长许可周期。
某些情况下,辐射防护要求的差异性取决于管辖权限而非实际风险水平。如DOE现场工作人员需遵循10 CFR 835中年有效照射剂量限值50 mSv的要求,而在NRC许可的设施中,工作人员虽遵循10 CFR Part 20,并面临同样剂量限值,但在监测、培训与剂量测定等方面却需要满足不同的行政管理要求。
不同联邦州的项目则进一步加剧了标准的差异性,40个联邦州虽实施了与NRC兼容(但不完全一致)的监管框架,但其在实施细节、检查频次与执法方式上均有区别。尽管针对的是相同数值与防护目标(NRC的10 CFR Part 20规定通用基础限值为1 mSv/年),但公众照射限值在大气排放(EPA的40 CFR 61对核设施大气排放的剂量限值为0.1 mSv/年)、饮用水(EPA的40 CFR 141规定来自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核素对公众产生的剂量不得超过0.04 mSv/年)及燃料循环(EPA的40 CFR 190规定燃料循环对公众的剂量限值为0.25 mSv/年)等场景下仍存在差异。一些限值只针对单个特定的污染源,而另一些则考虑所有相关污染源的总和。
现行法规的适用范围与一致性
10个机构共出台了79项辐射防护法规标准,部分法规存在重叠,部分则相互矛盾。这些标准涵盖饮用水限值、大气排放、职业剂量限值、医疗剂量报告、应急照射指导、废物处置及性能要求等多个领域。
10个机构(含IAEA)所涉及辐射防护相关法规数量

NRC、DOE与EPA构成了美国辐射防护标准体系的核心。NRC与DOE的职责均源自《原子能法案》,分别承担了前原子能委员会(AEC)的监管与发展职能。AEC的双重职能曾引发长期质疑,并促使了美国联邦辐射委员会(FRC)的成立,以统一联邦层面的辐射防护指导方针。FRC的职责随后被移交至EPA。美国国家科学院及国家辐射防护委员会(NCRP)也为辐射防护建议提供参考意见。这些机构虽能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但其建议无法解决各联邦机构在法规执行层面不一致的问题。这导致了基于管辖权而非实际危害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分散的体系推高了合规成本,其制定的矛盾标准令从业人员和公众困惑,并模糊了本应进行的辐射安全科学技术辩论。
不同机构采用的监管理念存在本质差异,且这些理念层面的分歧往往与法规本身同等重要。
NRC与DOE采用基于剂量的监管框架,其通过设定剂量限值来确保充分的安全防护,并以ALARA原则为指导,在成本效益合理的范围内优化并降低照射水平。在防护效益与优化措施合理的前提下,NRC的监管标准实际上默认可接受千分之一量级的终身癌症风险水平。国防部(DOD)直接援引NRC的10 CFR Part 20相关规定;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仍沿用1971年从AEC继承的标准,且从未更新;联邦航空局(FAA)仅采用与NRC相近的职业照射建议,且无强制性标准。
EPA的监管复杂性最为突出。EPA依据《清洁空气法案》采用基于风险的监管框架,其职责范围涵盖放射性物质所有潜在的环境释放途径。EPA在该框架下需对假想受照人群的癌症风险进行估算。此类估算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且需遵循的法定要求与NRC、DOE采用的基于剂量的框架存在本质区别。此外,受部分ALARA管控要求影响,整体限值在实践中失去作用。
针对包括放射性核素在内的有害大气污染物,EPA设定了可接受的癌症风险范围,即百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一。EPA先确定可接受风险水平,再倒推出对应的允许剂量或排放限值。该方法对所有污染物采用统一法定架构,导致优化空间有限。相较之下,早期AEC在设定剂量限值时,既体现了对当时实际运营状况的考量,也试图对潜在风险进行预判。尽管当时对低剂量辐射健康影响的认识略逊于当下,但AEC通过引入ALARA原则,有效弥补了因剂量区间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风险。
这种理念上的分歧造成了长期的协调难题。1992年,EPA与NRC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就体现了两者之间持续的紧张关系。两家机构虽正式认可对方的监管方法,但其监管体系仍未能完全统一。
现行体系已丧失其作为危害管理框架的一致性,部分防护限值的设定是为了被动迎合各机构的要求。当同一物理量(有效剂量)的限值差异过大时,该体系既无法为从业者提供清晰指导、让公众信任其防护标准的有效性,也难以支撑基于科学的政策决策。
统一监管体系
通过行政举措可取得显著成效。建立清晰的分级监管方法,可明确界定以下三类监管指标:
● 剂量限值:此为法定剂量上限,具有强制约束力;
● 行动水平:达到此水平即需采取防护优化或进行深入调查;
● 豁免阈值:照射水平极低、无需纳入实质性监管范畴的阈值。
该架构既与国际标准接轨,又能妥善处理低剂量照射的不确定性,在保留各机构法定职责的同时,推动联邦机构间在关键术语、剂量模型和风险理念上达成一致。然而,要实现完全统一,则需国会介入,必须协调《清洁空气法案》所规定的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与其他机构沿用的基于剂量的监管框架之间的统一。此类法律层面的矛盾无法仅通过行政协调来解决。
辐射标准跨部门指导委员会(ISCORS)的设立初衷是为助力此类监管体系的统一,但各机构的参与及后续落实均为自愿性质,约束力不强且参与度不足。
建议
1. 将法规与明确、可量化的风险目标保持一致
在现行法定框架内,各机构应提升监管透明度,明确将剂量限值转化为可量化的风险阈值,且该阈值的设定需与国会认可的风险区间(如《清洁空气法案》规定的百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一的癌症风险区间)保持一致。风险阈值的设定应针对科学上可观测的合理人群的风险,同时承认持续存在的低剂量辐射健康效应的不确定性。即便科学层面无法明确界定风险阈值,也应基于现有的可靠数据,来设定清晰的管理阈值,为决策提供确定性。
2. 确立全国统一的辐射防护原则建议由EPA、NRC、DOE、DOD、OSHA、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及各州协同制定联邦指导文件,统一关键术语(如剂量、风险)、防护优化原则(如ALARA)、剂量模型、氡转换因子及豁免阈值等基本定义,以解决长期存在的标准不一致问题。同时,应指定某一机构或组织,赋予其设定合理风险与剂量限值的最终裁定权,为未来体系统一奠定基础。各机构应采用基于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统一剂量测定方法,并在随机性效应与确定性效应、职业照射与公众照射、应急人员防护与氡剂量转换等领域的术语上保持一致。统一的准则可提升沟通效率、减少重复工作,并确保防护水平的一致性。
3. 协调辐射防护标准法律层面的统一多数改革举措可由各机构自主落实,无需国会介入。若要实现法规的根本性统一,国会需协调《清洁空气法案》的基于风险的监管要求与《原子能法案》等相关规定一致。此项协调工作确立一个适用于所有照射途径的、高层次的公众防护目标,同时保留合理的监管灵活性。还应更新相关法定授权,使各机构能够结合当代最新的剂量与风险科学认知,统一环境标准、职业防护、医疗应用、污染场地清理及应急响应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对外合作部 曾超 供稿
摘自突破研究所官网
美国能源部机构调整对核能的影响
美国能源部(DOE)近日发布一项关于机构调整的新闻,旨在“扩大美国能源生产,加速科学和技术领导地位,并确保国家核武器库存的持续安全和准备状态”。本次调整主要涉及微调现有机构名称、设立新部门,以及取消部分原有机构。能源部新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能源部发布新组织结构图
高级别部门变动
能源部最高级别机构是部长办公室,下设三个副部级办公室及若干独立机构。高级别部门变动情况如下:
● 负责安全事务副部长办公室(S5)和国家核安全管理局(NNSA)在此次重组中基本保持不变。
● 原科学与创新副部长办公室(S4)更名为“科学副部长办公室”。
● 原基础设施副部长办公室(S3),更名为“能源副部长办公室”。
主要机构变动
负责安全事务副部长办公室(S5)和国家核安全管理局(NNSA)的组织结构变化最少。其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未被裁减,且在新的组织机构图中增加了一个联络办公室(NA-COMM)。NA-COMM在此次重组之前就已存在,但未在之前的组织机构图中列出。
科学副部长办公室(S4)的变动较为显著。主要调整如下:
1. 下列部门从科学副部长办公室(S4)迁至能源副部长办公室(S3):
● 北极能源办公室(AE)
● 核能办公室(NE)
● 电力办公室(OE)
2. 下列部门已撤销/不再列入组织机构:
● 关键与新兴技术办公室(OCET)
● 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EERE)
● 化石能源与碳管理办公室(FECM)
3. 唯一保留在科学副部长办公室(S4)的部门是科学办公室(SC)。该部门新设立四个新办公室:
● 技术商业化办公室(OTC)
● 战略与技术路线图办公室(OSTR)
● 聚变能办公室(OF)
● 人工智能与量子办公室(AIQ)
能源副部长办公室(S3)也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
1. 下列部门被移出,包括:
● 清洁能源示范办公室(OCED)
● 联邦能源管理项目办公室(FEMP)
● 电网部署办公室(GDO)
● 制造与能源供应链办公室(MESC)
● 州与社区能源项目办公室(SCEP)
● 贷款项目办公室(LPO)
2. 新增下列部门:
● 电力办公室(OE)
● 碳氢与地热能源办公室(HGEO)
● 能源主导融资办公室(EDF)
3. 下列部门保持不变:
● 印第安能源政策与项目办公室(IE)
● 网络安全、能源安全与应急响应办公室(CESER)
其他关键变更
除上述调整外,大多数办公室(如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和公共事务办公室等)保持不变,但也有一些关键变更,包括:
1. 取消下列部门:
● 申诉专员办公室
● 企业评估办公室(EA)
● 听证与上诉办公室(HG)
● 技术转型办公室(OTT)
● 能源公平与正义办公室(EJE)
● 项目管理办公室(PM)
● 小型及弱势企业利用办公室(OSDBU)
2. 新设立以下部门:
● 少数族裔经济影响办公室(MI)
● 关键矿物与能源创新办公室(CMEI)
小结与未知因素
除发布新的组织机构图外,能源部尚未说明上述调整对该机构及整个能源领域的意义。
公众并非完全被蒙在鼓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能源部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信息发布前,内部没有就机构调整作任何说明。另外两位知情者预测,短期内不会裁员,但后续仍有可能;若果真如此,将进一步压缩本已因“政府效率”计划而大幅减少的人员编制。
从部门名称可以做出一些合理推测。如,新设立的能源主导融资办公室(EDF)可能将承担原贷款项目办公室(LPO)的职能。是否会有更多结构性变动尚不清楚,但能源部部长克里斯·赖特(Chris Wright)已多次表示,计划将大部分资金投入新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关键矿物与能源创新办公室(CMEI)的设立与美国地质调查局本月早些时候将铀确定为关键矿物的举措相呼应。同样,目前尚不清楚能源部与其他部委在关键矿产领域的跨部门合作(如果有的话)是否会有进展。
总体来看,这些变化似乎反映出一种政策转向:从可再生能源转向地热、化石能源与核能,这与特朗普政府的能源政策相一致。新设立聚变能办公室(OF)也体现了高层对该领域给予更明确的支持。另一方面,取消清洁能源示范办公室(OCED)可能影响能源部对先进核能项目的支持方式。
最终,上述大规模机构调整将如何影响能源部、其员工、合作伙伴、整个行业、国家乃至下一届政府的能源政策,仍有待观察。
对外合作部张鸥 供稿
摘自美国核学会ANS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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