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务院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
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6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作为派出机构实施区域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核安全与环境文化促进会、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提供技术支持。另有苏州核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上海核安全审评中心等长期合作技术支持单位。
实践、依据、对象:国家核安全局依据“三定”职责和有关政策法规,对我国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进行监管,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以及放射性物质实施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分阶段审评许可,对核设施和从事核活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监督执法,对辐射环境开展全天候监测。
国家核安全局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核材料管制活动,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