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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冶
矿冶设施监管
铀矿冶方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对铀矿冶设施建设、退役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行政审批,组织生态环境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铀矿冶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伴生放射性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属于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54号)
的矿产资源开采、选冶活动,应作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管,项目开工前应当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一并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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