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

电磁辐射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超过《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豁免范围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及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等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依据《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省级及以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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