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核安全相关的政府机构包括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是指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按分工承担核工业的行业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核进口工作;承办国家原子能机构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公安、卫生、生态环境、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与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有关活动的安全保卫、卫生应急、辐射监测、运输管理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等事项实施监督或者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由局机关、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技术支持单位组成。
局机关业务部门由三个业务司与一个国际合作处组成。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其中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核电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分别是华东、华南、西南、华北、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核安全与环境文化促进会、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上海核安全审评中心等。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业务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辐射安全监管和辐射环境监测等相关工作,同时设立了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核安全局的决策咨询机构。
我国是如何开展核安全监管工作的?
答: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核安全法规、环保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核设施许可证条件、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执照申请承诺等。为了在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过程中保证安全、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核安全法规、环保法规和国家标准,核行业主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行业管理。
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辐射环境监督由国家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核设施的安全。我国核安全监管实行许可证管理。依据许可方可进行各项涉及安全相关活动。监管贯穿核电厂的全寿期,它从选址开始,贯穿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和废物处理等核电厂全寿期的各环节,原则上每一个环节都要单独报批。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督实现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保证连续的现场监督。未来我国核安全监管还将在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增强。
我国与核安全相关的政府机构包括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是指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按分工承担核工业的行业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核进口工作;承办国家原子能机构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公安、卫生、生态环境、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与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有关活动的安全保卫、卫生应急、辐射监测、运输管理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等事项实施监督或者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由局机关、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技术支持单位组成。
局机关业务部门由三个业务司与一个国际合作处组成。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其中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核电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分别是华东、华南、西南、华北、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核安全与环境文化促进会、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上海核安全审评中心等。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业务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辐射安全监管和辐射环境监测等相关工作,同时设立了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核安全局的决策咨询机构。
我国是如何开展核安全监管工作的?
答: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核安全法规、环保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核设施许可证条件、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执照申请承诺等。为了在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过程中保证安全、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核安全法规、环保法规和国家标准,核行业主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行业管理。
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辐射环境监督由国家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核设施的安全。我国核安全监管实行许可证管理。依据许可方可进行各项涉及安全相关活动。监管贯穿核电厂的全寿期,它从选址开始,贯穿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和废物处理等核电厂全寿期的各环节,原则上每一个环节都要单独报批。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督实现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保证连续的现场监督。未来我国核安全监管还将在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增强。